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政策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各镇区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或备案工作。各镇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维护、更新、保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法制局、市直属机关工委、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概况介绍 | 政务公开 | 便民问答 | 企业扶持 | 公共服务 | 投资环境 | 旅游线路
 www.pageadmi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7048220号
 Copyright © 2015 PageAdmin网站管理系统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PageAdmin CMS